赤几捕鱼行动规范2005-01-27 00:07:00
来源:本站 发布:2023-06-12 点击:404
赤几捕鱼行动规范
遵照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对在其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的原则,特别是应合理探索渔业资源及对国际国内市场供应和需求,作为国家和个人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建议通过引进管理机制并重新修订审核原有捕鱼条例使之能够杜绝盗捕鱼类活动并保护那些在赤几正当从事捕鱼活动的国际和国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原因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相应法令以适应我国加入的中非经济货币共同体、以及世界粮农组织等机构的相关政策,即以保护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
鉴于渔业与环境部部长的提案已在2003年5月28日的部长会议获得通过,并已在9月16日至10月8日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 ,我核准颁发此法令。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总统
奥比昂、恩圭马、恩巴索科
第一章 词义界定
第一条
1、 捕鱼: 可以理解为那些旨在无论以何种方式,捕捉、获得或杀死那些无论处于何种生命进程的以水域为生存环境的水生物种的捕捉技术。
2、 商业捕捞:此种行为的实施,是以营利为目的。
3、 手工捕鱼:即采用传统小船和利用初级技术进行捕捞。
4、 初级工业捕鱼:是利用安装机械动力的中小船只和拥有捕鱼网具的捕捞行为。
5、 工业捕鱼:是利用船只、捕鱼网具与初级工业捕鱼相比具有捕获量大并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海洋生物进行大面积开发的行为。
6、 为生存捕鱼:不为盈利,仅为个人和家庭生存获取所需的食物而进行的捕捉行为。
7、 科学考察捕鱼: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捕鱼行为。
8、 钓鱼体育: 旨在以消遣娱乐为目的,不求盈利的垂钓行为。
9、 内陆捕鱼:即在内陆淡水河湖中捕鱼的行为。
10、 内河捕鱼:即从距海岸一公里外的内河中捕捞的行为。
11、 海岸捕鱼: 即理解为在海岸边水域捕捞以及距海岸一公里的河口流域中捕鱼的行为。
12、 海洋捕捞:即指在深海中捕捞的行为。
13、 渔业检察员:指所有受命于渔业与环境部派遣执行检查渔业活动的渔业部官员。
14、 渔政代理:本法第27条中规定的指定人员。
15、 渔政守护:本法第27条中规定的指定人员。
16、 海疆:是指离海岸12海里的海区,海区的测量由低潮时海水与岸边的基线为准平行向深海至12海里间的范围。但是,如发生在入海口、港湾、码头、岛屿附近的事故海域的测量,则由海域主权国政府根据国际法以直线距离测算。
17、 基准线:是指沿海岸的低潮线。
18、 专属经济区:是指海疆以外及邻近区域。赤几的专属经济区是指基准线往外200海里内的海上区域。
19、 海里:海上测量的长度单位,1海里=1,852公尺
20、 登记吨:空载时船舶的净吨位。
21、 海洋生物物种:是指生存于海水里的动物与植物的总称。
22、 水产养殖:是指在笼中,或近海由人工有目的按计划控制产量养殖的植物或生物。
23、 渔业船只:指那些用于捕获、加工、储藏运输海洋生物的船舶。然而,这一概念不包括那些以运货为目的包括运输鱼类产品的商船。
24、 鱼产:是指所有捕获物的代称。
25、 贮藏:指保存未变质的渔货的保鲜系统。
26、 鱼类生存水域:泛指赤几领海、专属经济区、内陆河、湖、池塘等区域。
27、 鱼类生态环境:是指鱼类繁衍生息、或自然规律造成直接或间接的被迫迁徙的生存空间。
28、 浸染:指那些往河、海 倾倒、排泄、泼、抽干等等一系列污染行为。
29、 有害物质:是指一经投放入水中,致使水质改变,有害并破坏鱼类生态环境的所有物质。
第二条 按本法之规定,凡在赤道几内亚进行过登记、服从本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所有船舶,都被看作赤道几内亚籍渔船。
第二章 捕鱼活动的实施 许可证
第三条 一切自然人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捕鱼活动。渔业与环境部将负责制定鱼类产品的销售分配网络以及负责该类产品的生产加工、进出口的数额调控。所有从事捕鱼活动的船只都应具备由渔业和环境部核准颁发的捕鱼许可证。
第四条 捕鱼许可证颁发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更换,两国政府协定或多边协定所规定的期限除外。捕鱼许可证不准转让。
第五条 捕鱼许可证仅对标注划分的鱼类品种、捕鱼方法和季节等相关内容产生效力。
第六条 渔业与环境部将负责制定捕鱼船舶的分类标准,和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 政府将以条例的方式颁布不同种类的捕鱼船舶许可证的不同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捕鱼活动的费用的缴纳,这些费用将统一上缴国库。
第八条 所有船舶,特别是那些从事工业捕鱼的船舶均应在船壳相应位置漆写印刷字体,包括船名、编号等许可证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从事科学考察以及钓鱼体育的船舶,有别于其他捕鱼方式和船型。仅限于渔业与环境部按现行法律规定核准的捕鱼许可证中规定的人员及船舶种类。
第十条 渔业与环境部有权决定颁发、更新和拒签捕鱼许可证。拒签应事出有因,并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渔业与环境部应在30个法定工作日内研究办理捕鱼申请。
第十二条 遵照本条例进行捕鱼作业的所有船只,均应将所有捕获的鱼货卸载到赤几的港口。在进行鱼货出口贸易时,不应影响国内市场。两国签有双边协定规定的条款例外。要求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渔业发展政策并完善渔业基础设施,以便有效执行落实此项义务并使之切实可行。
第三章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明确有毒物质的类别、标明某些有毒物质的浓缩含量、标明某些投入水中的有毒物质的化学反应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为避免过量开采资源和保持生态平衡,严格禁止在赤几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海域使用超过500登记吨的拖网冷冻渔船和超过1200登记吨的捕金枪鱼船。
第十五条 渔业与环境部将及时制定有关法律条款,以规范捕鱼方式和使用渔网网眼的规格。
第十六条、 为保护手工捕鱼者权益以及水生物种的繁衍,禁止在距低潮线4海里的赤几水域用工业捕鱼船的拖网、围网、钓延绳等工具捕捞。
第十七条、 任何船只都不能携带和使用小于渔业部规定的捕鱼相关种类的渔网网眼的规格。
第十八条、为保护和利用在赤几海域和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渔业与环境部将着手按下列原则付诸实施:
1、 根据优化使用生物资源的宗旨,制定相应措施以保持渔业产量稳定 。
2、 采取措施,加强对供求和储备的管理,不致因过量开采而导致生物资源枯竭。
3、 加强与邻近国家、地区和区域性组织的合作和科技信息交流,以及互通渔获量等相关信息,以合理保护海洋生物种群。
第十九条、手工捕鱼者,和手工捕鱼合作社应定期向渔业和环境部的技术服务处或相应渔业办公室汇报捕鱼产量、鱼类品种、以及使用何种捕捞方式以便进行登记,这种登记是免费的。
第二十条、从事海洋工业捕鱼的渔船船长或船东应在每次潮汛结束,向渔业与环境部或就近渔业技术服务处报告渔获量、捕捞种类以及使用的捕捞方式。
第二十一条、渔业与环境部将公布受保护、禁捕生物品种、禁捕期限、以及允捕的物种的尺寸和最低重量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渔船的注册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授权给渔业与环境部:
1、 注册所有捕鱼船舶包括颁发船籍证件。
2、 批准建造小型捕鱼船只,不包括个体生存捕鱼小船。
3、 其它由本法确认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为有效监督和控制捕鱼活动,所有在赤几海域进行捕鱼活动的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均应到渔业与环境部进行资格登记并领取相应捕鱼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用于捕鱼活动的全国登记表包括下列表格:
1、 手工捕鱼者及渔业互助组,尽可能登记大多数手工捕鱼人、使用船只类型、捕捞方式、以及捕鱼区域。至于互助组,应注明成员人数、负责人、成立的理由,以及所在地。
2、 海洋工业捕鱼许可证,应注明船舶许可、许可证号、注册号及其他船舶证件,还包括船长或船东姓名、捕鱼方式、及打算捕鱼的区域。如系外轮,还应注明船籍及捕鱼协定文号。
3、 捕鱼船舶注册表应注明与赤几相关条例批准的登记证,既然已在赤几注册,允许挂赤几国旗。
4、 捕获量登记表,赤几籍船舶和外轮分别填写捕鱼量和区域,至于手工捕鱼,仅登记渔获量和区域,这些仅供统计资料使用,不能作为日后犯有过失的法律证据。
5、 赤几籍的捕鱼公司登记表包括从事海洋工业捕鱼的公司以及那些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渔业公司。
6、 从事船员劳务人员登记表应注明给那国捕鱼船提供劳务。
7、 违章记录表分为手工捕鱼者、工业捕鱼船船长和船东两类。
8、 钓鱼体育注册登记表
9、 水产养殖户登记表
10、 水产养殖互助组登记表
11、 其它诸如渔业与环境部认为必要填写的表格。
第五章 渔业检查员 与渔政督察
第二十五条 渔业与环境部是有权按现行法令对渔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
第二十六条
1、 下列人员被看作渔政督察: 赤几海上巡逻艇的负责人,港务局负责官员,海空巡逻飞机人员,林区护林员、以及有关部门任命的相关人员。
2、 渔业与环境部部长有权任命渔政督察和护渔员,渔政督察和护渔员受现行法律授权条款的约束范围内享有被合法保护权。
3、 被任命的渔政督察和护渔员持有相应的委任状,委任状注明权限范围。
4、 渔政督察和护渔员应向将督察的所在地的负责人出示委任证件。
第二十七条 渔业检查员、督察和护渔员定期向渔业总局通过正常行政渠道汇报工作。
渔业检查员和渔政督察有下列职能和权限:
1、 向在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所属水域内的任何捕鱼船只下达命令并登上该船, 检查船只类别、渔具、位于船上的船员及渔获 。如果该船只逃离赤道几内亚经济专属区,根据国际追踪权,渔业检察员将可在公海继续追捕。
2、 向任何运输渔获生物的车辆和船只下令停车/船并进行检查。
3、 要求出示捕鱼许可证及符合现行法规的证件,并检查、抄录或记录该捕鱼许可证或证件。
4、 检查无论是位于陆上、船上或水中的渔具。
5、 进入任何被合理怀疑可能存放非法渔获的地点,(专门指定的居住区域除外),如有必要,包括违规船只的货舱或陆上仓库。
6、 没收被合理怀疑是违反现行渔业法规捕获的生物作抵押。
7、 没收任何被合理怀疑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船只、渔具或车辆作抵押。
8、 没收任何法律规定的爆炸物、有害物质或器具作抵押。
9、 其他现行法规规定的检查。
第六章 渔业监管
第二十八条
a) 针对内河捕鱼和内陆捕鱼的监督人员,包括渔业和环境部部长任命的渔业和环境部公务员,以及应渔业和环境部部长要求,由内务和地方合作部部长及/或国防部部长任命的驻于监控地点的下属 。
b) 针对本国或外国海洋工业捕鱼、运动垂钓、科考捕鱼船只的监督人员,包括港务局公务员或海监舰艇及执行航空监督任务飞机的负责人。如发现异常情况,海军司令部根据出自渔业和环境部的渔业技术规定协助并执行监督。
c) 针对近海手工捕鱼的监督人员,包括上条所述的港务局和监督舰艇的公务员,他们检查:
c.1.渔民作业时是否持有与其作业内容相符的证件。
c.2. 渔民是否在船上装备或使用本法第33条提及的物质或器具。
在此两种情况下,上述公务员的行动仅限于制止违章行为,查没违禁物质和/或器具,向渔业和环境部相应官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海军司令部、内务和地方合作部和国家安全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相应的渔业总局。
第七章 国际渔业协定
第三十条 渔业总局应向海军司令部、内务和地方合作部和国家安全部发送必要文件,以便其以最佳方式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章 禁止
第三十二条 严禁使用炸药、有害物质或毒药作为捕鱼手段,吸鱼器或类似器具亦然。以上手段,对海洋环境造成了危害,违背了可持续开发的原则。同样禁止船上保留以上物质或器具。
第三十三条 严禁拥有、销售或提供销售法律规定的非法渔获。
第三十四条
1, 严禁建立对鱼类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扰乱的机构或企业。
2, 对鱼类生态环境造成了毁坏、破坏或扰乱的自然人、法人,如取得渔业和环境部批准,或遵守经政府部长议会通过的规定、实施本法,本条上一段规定不对其执行。
第三十五条
1, 依据本法,严禁:
a) 在公海进行渔业产品交易。
b) 向河流、港口、港湾或鱼类活动水域倾倒垃圾、煤灰、石头或其他有毒物质。
c) 在河溪、海滩或任何活水的岸边,或涨退潮间的砂堆里抛弃、放置鱼类或海洋生物的残渣。
d) 放任鱼产品在网内或其他捕鱼工具内损毁或腐烂。
2, 鱼类垃圾可以被深埋沙中或抛到深海中。
3, 禁止侵染或排放有毒物质,或纵容侵染、排放有毒物质在鱼类生存水域中。或在其他任何存在着该有毒物质或其他有毒物质造成上述水域受到侵染风险的地点。
4捕鱼者应该永远无条件遵从政府的有关上述垃圾和污染物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停泊港口或航行与赤几海域或经济区途中,必须配有适航的各种证件和器具。便于渔政人员巡查和辨认。
第九章 违章
第三十七条 渔业违章分为轻度违章和严重违章。
a) 以下情况视为轻度违章:
1, 在渔船船员人数方面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2, 未在明显位置标明渔船牌照和编号的。
3, 将不符合规定的船员招募上船的。
4, 捕鱼作业时未按照规定明灯的。
5, 在距赤道几内亚海岸4海里内进行工业捕鱼的。
6, 未经相应批准进口工业或贸易批量进口渔产品的。
7, 根据现行渔业规定、协定中违反海洋渔业技术规定属轻度违章的。
b) 以下情况视为严重违规:
1, 未持有相应许可证或批准,在赤道几内亚海疆或经济专属区捕渔或意图捕渔的。
2, 在禁捕区域或时期内进行捕渔作业的。
3, 在公海换船转驳海产品的行为 。
4, 未经批准在港口、海湾或类似地点停泊的。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5, 在海洋工业捕渔中使用网眼小于现行规定尺寸的鱼网。
6, 在捕渔时使用了不同于根据各类捕鱼类型所批准的捕鱼工具。
7, 从事不符合批准的捕鱼活动。
8, 停泊时未亮灯,船只不可见。
9, 在进行捕鱼工作时未打亮规定灯光,或未点亮其它符合其作业类型的灯火。
10, 使用或在船上拥有违禁或违规的捕鱼工具。
11, 践踏鱼类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12, 阻挠渔业检查员或渔政督察执行监察公务。
13, 破坏或掩盖渔业违规行为证据。
14, 捕捞禁渔或保护种类,或其尺寸或重量未达到法律许可标准。
15, 渔船运输炸药、有毒物质或禁用设备;使用上述物质、设备进行捕捞。
16, 不履行双边渔业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17, 阻碍其他合法渔船进行捕捞活动。
18, 不遵守伴生动物群标准。
19, 不遵守渔产品的卫生与质量标准。
20, 不遵守捕鱼作业的通讯、信息标准。
21, 在申报渔船技术资料时作假, 尤其是登记吨位。
22, 蓄意破坏或损坏第三方的船只、器具、或渔网。
23, 破坏船上检察员的正常工作秩序。
24, 在渔船或渔业机构中拒绝接受拥有职权的渔业检查员和渔政督察的检查。
25, 各类渔业法规中规定为严重违章的其他违规行为。
如违规行为构成处罚的情况,将呈送给官员或具有权能的法庭。
第十章 处罚及处罚程序
第三十八条
1, 应受处罚的轻度违章,初审由渔业局长作出,二审由渔业和环境部部长作出。罚款额为5,000至25,000,000西法。
渔业局长作出的罚款不超过10,000,000西法。
渔业和环境部部长作出的罚款为10,000,000西法以上,不超过25,000,000西法。
2, 严重违章应处以25,000,001西法至500,000,000西法罚款。
渔业和环境部部长作出的罚款不超过100,000,000西法。
政府第一总理作出的罚款为100,000,000西法以上,不超过500,000,000西法。
第三十九条 船东应对有关捕鱼活动的罚款负责。
第四十条 所有的签发证件必须经常定期到渔业部进行复核。
第四十一条 违禁者须将违禁船只及其所有附属品和渔获交给登船的港口海军官员。违禁船只及其附属品将被扣押直至开庭或职能官员作出决定,期间船主或合法代表可以在海军官员的监管下缮护船只,当判决赦免或已缴纳罚金并完成其他处罚,被扣物品将被归还。
第四十二条 如违反第三十三条内容所禁,渔业和环境部除判处罚金外,还将没收渔获、工具、器具、船只及其他与违禁行为相关的物品。
第四十三条 如判决有罪,渔获将被没收。船只连同其装备、器具及附属物将被扣押,作为罚金及判决费用的抵押,直至违禁者交齐上述罚金及费用为止。
第四十四条 如逾三十天期限未缴纳罚金及未完成处罚,司法官员将对船只及扣押品进行估价,并公布信息对其进行公开拍卖。
第四十五条 罚金及扣押拍卖财产的余额将缴入国库。
第四十六条 一旦确认由于船方违规造成的罚没数额,假如有超出拍卖价的情况,其多余部分的罚款仍由船主负担。
第四十七条 根据本法效应,所有处罚都应按照相应的行政或刑罚文书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一旦确认违章行为,渔业检查员应立即向渔业局局长报告,以便进一步向渔业和环境部部长汇报。
如违章者以任何理由否认违章行为,或拒绝接受经济处罚,渔业检查员可依据本法规定没收财产作抵押。
第四十九条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如认为受到任何处罚的伤害,可进行行政申诉:
a) 针对渔业局的判决,可向渔业和环境部部长进行申诉。
b) 针对渔业和环境部部长的判决,可向政府总理进行申诉,后者的判决为行政申诉的最终判决。
第五十条 针对政府总理作出的行政最终判决,相关人士可向上诉法院进行行政争议诉讼。
第五十一条 根据证据,在被查获的非法船只上的所有生物种类均理解为非法渔获物。
第五十二条 赤道几内亚监察船只应升起特殊的旗帜或彩旗显示其正在执行检查公务。
第五十三条 渔业检查员应随身携带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在进行任何检查行动前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从事海洋渔业的船只在见到检查船只悬挂旗帜或打出相应的国际旗语时,应立即停止,如此时渔船正在进行捕捞、张网或收网,应在完成该作业后立即停止。
第五十五条 渔业检察执行公务时应尽量避免渔船受到干预和骚扰。渔业检察的调查取证行为限于与现行渔业法规相关的范围内。
检查结束后,检察员应出具合法的检查报告,渔船的船长或船东可在该报告上附上个人意见并保留一份副件。
第五十六条 赤道几内亚监察船只进行登船检查、追捕和使用武器时,应符合相应的法规。
第五十七条 没收任何作为抵押的财产后,渔业检查员应向船主或船东出具一份注明没收财物数量及没收原因的文件。
第五十八条 如没收工业渔船作为抵押时,该船只与船员应驶进最近或最合适的港口,以便接受相应官员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如违章者无力支付罚款,在渔业和环境部部长请求下,有权的法庭可判决永久没收作为抵押的财产。
因此没收的财产将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缴入国库。
第六十条 无论行政或法庭方面作出的处罚,五年后失效。
第六十一条 有关渔业的法院判决书应向渔业和环境部部长通报,以作证明或其他用。
注:以上根据2004年一月渔业与环境部颁布的法规翻译,如与西班牙文正本有误,请以原文为准。
驻赤几经商处 (译者 王健)
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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