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2015-07-11 00:31:00
来源:本站 发布:2023-06-16 点击:376
一、投资主管部门
佛得角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佛得角旅游工业能源部投资局。其职责是:制定和监督执行外资政策,管理外资企业,国际融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禁止的行业】军事领域。
【限制的行业】电信、广播电视等媒体业及水电行业,外商投资这些行业必须获得由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
【鼓励的行业】根据佛得角旅游、工业和能源部投资局提供的信息,佛得角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能创造新就业机会的旅游设施、工业项目和新兴行业等。
佛得角适合外国投资的主要产业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旅馆、高速公路建设、公路干线改造、港口建设和通讯网络更新换代等。
(二)能创造新就业机会的工业项目,包括投资设立新企业以及对现有企业收购、兼并和重组。
(三)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力、民航、修船、金融、民航和港口等私有化难度大的行业。
(四)新兴行业,如IT行业等。
(五)技术创新投资,高科技人才培养及对大学、研发机构、科技园区、技术创新交流中心、企业家孵化中心和科研基础设施的投资。
(六)环保产业,包括垃圾处理、海水淡化等,为提高再生能源比例、节约能源及原料等的投资。
(七)对贫困地区的投资。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自然人投资】外国投资者与佛本国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佛得角对外国“自然人”在当地注册公司,开展投资合作没有特殊限制。
【不动产入股】佛得角以土地、工厂、部分车间等不动产作为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投入时,佛得角的合作者须向其负责私有化的政府部门——私有化协调办公室申请许可。
【跨国兼并】1993年通过的佛得角《国有企业私有化法》和《外资法》及此后修订法案规定,允许外资并购当地企业,对外资并购电信、航空、渔业、广播等领域不限制外资的股份比例,但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1993年《国有企业私有化法》,外资并购佛得角国有企业的规定是:由外资局和私有化协调办公室准备好拟转让的国有企业清单,并通过《政府宪报》向潜在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发布。
国有资产转让方式主要有4种:
(一)公开出价转让;
(二)公开邀请投资者通过协商转让;
(三)公开出价转让和公开邀请投资者协商谈判相结合转让;
(四)公开投标转让。
投资局主要根据投资者的出价和支付方式、投资承诺、对职工的社会责任承诺、环境保护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者资信、实力等因素决定国有企业的转让合作项目。
【股票收购】佛得角《证券法》规定,股票市场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外国投资者购买佛得角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购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无论比例大小,均不需向证券委员会报告。
【收购上市】外国企业(须在佛得角成立2年以上)可以在佛得角收购企业上市。上市的程序是:企业向佛得角证券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报告,由证券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通过专家评估后形成正式招股说明书,证券委员会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发表上市声明并进行公开招股,最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据佛得角证券委员会专家介绍,如资料齐全,企业申请上市程序一般可在3周之内完成,否则需要数月。
佛得角政府欢迎外资参与佛得角水电公司(ELETRA)、航空公司(TACV)、港口管理公司(ENAPOR)、药品进口与配送公司(EMPROFAC)、佛得角船厂(CABNAVE)等国营企业私有化改造,对外资持股比例无限制。迄今,尚无当地企业被中资公司并购。
四、BOT方式
佛得角港口、公路、发电厂、输变电网等基础设施资金主要来自国际援助,工程承包以BT方式为主。佛得角政府欢迎境内外企业以BOT方式投资国内基础设施项目,如太阳能发电站、风力发电站、海水淡化厂和港口建设。
佛得角无专门的BOT法规。根据政府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境内外投资者可与佛得角旅游、能源和工业部和佛得角投资促进局商谈BOT投资合作意向和合作条件。政府授予BOT项目投资企业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含建设期),并可延长至50年。在特许经营期满3年之前,特许经营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可就延长特许经营期展开谈判,双方应在特许经营期满18个月之前就延长特许经营期达成协议。
BOT承包企业需承担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佛得角政府支持承包企业从境外获取资金信贷。特许经营权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向第三方转让。政府主管部门对BOT项目的管理适用《投资法》、《环境基本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双方预先确认的原则,对水、电、岛屿间的运输等服务和产品设定最高价格。
目前在佛得角开展的BOT的主要是发电和供水项目,投资者主要来自欧洲国家。尚无中资企业在佛开展BOT。
来源:驻佛得角经商参处 类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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