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布)有关劳动就业的规定2015-07-06 22:28:08

来源:本站 发布:2023-06-16 点击:259

  一、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刚果(布)《劳动法》规定,凡雇用期限超过两个星期的员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定期合同期限为1-3年,最短的以一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限。而不定期合同,实际上被视为长期合同。  《劳动法》还规定,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客观上应视为不定期合同,实际上不签劳动合同等于长期雇用。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无故不上班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时,企业主可以视为该劳动者主动辞职而另聘他人。  【劳工报酬】《劳动法》实施细则作了明确规定,按行业(主要是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规定了相应的最低工资限额和相应的劳保条件。刚果的劳动保障条例规定,同样条件的工人如果其家庭条件不一样可以享受差别待遇,孩子多的比少的待遇高,已婚比单身的待遇高。还特别明确规定了,在有条件的企业,比如具备一定医疗条件(有医务室或药箱)的职工的家属(主要是直系亲属),都可以享受该项待遇。  二、外国人在刚果(布)工作的规定  除了管理和技术岗位要求规定外,刚果(布)不限制外国人在本国就业。所有在刚果(布)就业的外国人享受和刚果国内从业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但为防止外国企业以支付员工工资为由偷漏税或避税,刚果(布)《劳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有关工种的工资上限。凡超过该上限规定的,将被课以重税。对董事、企业主等,则规定了累进所得税制,最高税率达到48%。


来源:刚果(布)使馆经商处 类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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