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布提共和国免税区法2015-06-23 12:50:41
来源:本站 发布:2023-07-05 点击:363
吉布提共和国第N.53/年/04/5ème法律
关于免税区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本免税区法确定适用于吉布提共和国免税区的法律条例和免税区的运行原则。
第二条:本法条款适用于免税区内的投资及经营活动。
第三条:为实施本法,免税区是指,从进口征税方面,商品被普遍视为没有进入征税区域且不受海关例行监管的吉布提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
另外,免税区经营活动由本法条款管理,并在任何方面享有本法规定的特殊法律体制。
第四条:免税区的创建及其地理界限由部长委员会法令确定。
第五条:免税区可在其领域内包含一个机场或港口区域。
根据本法条款,由港口或机场管理者给予的海岸区域或其它地点,以及连接上述地点与免税区的交通公路视为免税区的一部分。
第六条:在港口和免税区管理局直接或委托管理下,允许在免税区自主生产电力和建设水处理厂。
第七条:根据本法由港口和免税区管理局批准的任何工业、商业、金融或服务经营活动可在免税区内进行。
但禁止损害国家安全或危害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二编 免税区管理和监督条例
第八条:根据本法条款以及吉布提共和国免税区适用规章,吉布提港口和免税区管理局是唯一负责免税区管理和监督的部门。
第九条:港口和免税区管理局总部设于免税区。对其所进口的动产设备和器械,管理局与免税区内经营者同样免除关税及相关赋税。
第十条:吉布提港口和免税区管理局成为免税区企业和经营者唯一的手续办理中心。
管理局是所有公共和私营机构处理任何问题,行使与免税区经济活动相关和涉及免税区企业的所有权力的中介。
管理局是唯一授权:
1. 接受并批准希望在区内进行经济活动企业的申请。
2. 登记并发放希望在免税区内经营企业的注册文件。
免税区章程确定获得区内经营许可的条件和方式。
第十一条:吉布提港口和免税区管理局除其董事会外,拥有一套组织和管理结构。
港口和免税区管理局的总体组织结构将由部长委员会法令通过。
第十二条:港口和免税区管理局拥有对吉布提共和国现存和未来的所有免税区进行管理的权力。
管理局被委托颁布所有免税区的法规和条例;有责任确定免税区内租金金额,违反免税区章程的处罚以及其他与许可证相关的条件。
管理局被委托收取租金、罚金和罚款,并为此采取必要的征收措施。
管理局唯一授权管理环境,及/或卫生、安全、治安和移用于免税区章程的国际标准的建设规格条例。
第十三条:根据免税区章程,免税区管理企业可向持有有效许可证的从事私营工业或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出租位于免税区的土地。
第十四条:根据其被赋予的职责和权力,港口和免税区管理局须遵守本法条款。
第三编 免税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本法由吉布提港口和免税区管理局实施,或由JEBEL ALI FREE ZONE INTERNATIONAL作为开发者为其实施。为使这一管理有效,将由港口和免税区管理局和JEBEL ALI FREE ZONE INTERNATIONAL签署协约。
第十六条:JEBEL ALI FREE ZONE INTERNATIONAL,作为在吉布提免税区的开发者,在管理和行政方面,享受本法规定的法律条例实施和产生的利益。
第十七条:进入免税区经营企业必须持有由管理局颁发的适宜和有效的许可证,明确其在免税区的经营活动,同时需持有与一家免税区管理企业签署的合乎法律手续的租约。
免税区内任何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本法条款。
第十八条:任何免税区内的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合同、广告、发票、信件或其他文件中,除注明公司名称外,还应注明其持有在免税区经营的许可证。
吉布提港口和免税区管理局将确定对此的适宜表述形式。
第四编:管理免税区内经营活动的原则条款
第十九条:任何私人财产的国有化或限制性措施均不能损害免税区内的经济活动。
个体和企业经营者的所有权受到保障。
第二十条:在区内进行经济活动无须拥有当地合作人。
第二十一条:自经济、商业或领取工资活动开始之日起五十年内,任何货币、在免税区外任何地点以及在吉布提共和国外的资本、利润或工资的自由转移受到保障,不得进行任何限制。
该期限的类似延长将由管理局决议作出。
第二十二条:在免税区内获发经营许可,合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须遵守本法条款,以及与本法相符实施的免税区章程。
上述经济活动不受普通条例和任何法律和规章的权限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遵守现行的涉及某些商品的法律和法规前提下,除违禁品外的任何属性和任何来源商品均可进入免税区。
可在免税区内存放用于使用或消费的商品而无需缴税。
第二十四条:在遵守现行规章的条件下,免税区内商品可无限期逗留。
第二十五条:区内实施现行的关于商业、工业、文学或艺术产权保护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免税区内禁止零售。但组织的商业交易会和展览会除外,向公众出售的产品将完全缴纳关税和其他赋税。
第二十七条:免税区内禁止居住。
第二十八条:向管理局缴纳的费用需用美元或吉布提法郎支付。
第五编 免税区劳工条例
第二十九条:免税区内经济活动雇用自由,但须:
-禁止在吉布提雇用受制裁国家劳工;
-在企业开始经营的第一年底,任何企业吉布提员工需不少企业总人数的30%,在免税区内经营五年后,吉布提员工至少为70%。
第三十条:在一家免税区公司工作的外籍雇主和员工获发外国人逗留许可和工作许可。
在任何情况下,拥有免税区经营许可的任何员工或/及经营者应有管理局管理。
第三十一条:除本法的例外规定外,吉布提劳动法管理免税区内的劳动关系。
第六编 免税区税收条例
第三十二条:免税区内劳动者免除工资税以及其他任何直接税。
免税区内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无需缴纳任何直接或间接税或其他赋税,包括收入税。
这一免税由颁发许可证之日至之后五十年。
这一免税可由管理局决议延续。
第三十三条:税收和海关条款将作为修正案纳入税法
第七编 免税区社会福利条款
第三十四条:免税区的所有劳工都应享受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障。但是只有吉布提劳工必须加入社会保障局体系。
加入社会保障局的条件以及外国劳工的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障方式将由管理局决议确定。
第八编 海关和外贸条例
第三十五条:进口至或在免税区内生产的物资免除任何关税和赋税,除非上述物资是进口至吉布提共和国海关征税区域。
免税区免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关税和赋税。
第三十六条:除非海关另有规定,根据关于原产地概念的国际公约,特别是东南非共同市场协定原产地规则议定书的规定,经过加工或人工增值的产品可以在其运出免税区时标明“生产于吉布提”。
管理局授权发放免税区内生产者的原产地证明。
管理局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被指定签署原产地证书。
第三十七条:由免税区运至港口或机场,或者由港口或机场运至免税区的货物由海关负责。
管理局就运输的护送条件和程序与海关达成一致,并形成管理局决议。
第三十八条:来自免税区的物资在本地市场的出售需缴纳进口税。
第九编 免税区的警戒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免税区的警戒和监督由管理局安全部门负责。
警察力量,及/或国家宪兵需负责免税区周边道路的安全,并可应免税区安全部门的要求,及/或为了有效搜查,进入免税区内部。
第四十条:间接税务局的监管应依据免税区特有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但是,任何对免税区内经营者的检查可以以突然的方式进行,但不应干扰免税区内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管理局与吉布提相关职能部门磋商,并就与警察、宪兵和间接税务局的合作及监管的实施达成一致。
管理局就此拟定商品由港口、机场和铁路运至免税区,或由港口、机场、免税区、公路出口的运输护送和监管程序。
第四十二条:免税区不间断24小时开放,包括节假日。免税区法定办公时间和正常工作时间外免税区运营的条件将在免税区章程中明确。
第十编 免税区争端解决
第四十三条:免税区商业争端根据吉布提法典中国际仲裁条款,以国际仲裁解决。
个人或集体劳动争端根据吉布提劳动法律仲裁解决。
第四十四条:但是,所有违反免税区普遍法律的行为属吉布提司法机构职能权限。
第十一编 其他条款
第四十五条:本法所有的管理和组织规定适用于现存和未来所有的免税区。
所有的免税区管理企业,以及在现有或未来免税区内经营的企业享有本法规定的所有优惠措施。
本法颁布前由相关协约规定的额外优惠措施继续实行。专门的优惠措施可应管理局要求加以规定。
第四十六条:由国家机构颁布适用于国内市场的关于价格、质量和标准的法律不适用于免税区。
但是,免税区内管理质量和标准的规定不能低于国家法律确定标准。
只有国家环保和安全的专门法律和措施,除免税区的相关规定之外,可适用于免税区。
第四十七条:本法以及免税区章程实施方式将由管理局管理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四十八条:在本法生效前,JEBEL ALI FREE ZONE INTERNATIONAL作为吉布提免税区管理开发者,在其委托下达成的租约及/或商业协定,在本法颁布起按本法管理。
第四十九条:与本法违背的所有规定废止。
本法将应相关部长的要求发布和执行。
第五十条:本法按紧急程序发布。
自其颁布之日起登记并在政府公告中发布。
吉布提共和国总统
伊斯梅尔·奥马尔·盖莱
2004年5月17日
来源:驻吉布提使馆经商处 类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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