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法规2016-09-01 16:17:17
来源:本站 发布:2023-07-05 点击:375
吉布提现行的《税务总则》和《财政法》仅对进出口商品的关税计征和征收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就整个对外贸易而言,迄今为止尚未有一套完整成文的贸易法规。1966年吉曾颁布了一部贸易法,后来除前17款关于贸易商资格确认和记录贸易往来帐户的规定被保留外,后面18到46款均被废除。目前在吉适用的基本上是法国贸易法中的一些规定,有些并不完全符合当前吉布提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吉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最近吉政府已认识到这一点,正着手制订:
- 《贸易法》。吉贸易部会同国际工商会及有关部门已开始整理、汇总吉现有与贸易有关的各项法律条文,仔细分析该地区的市场结构和特点,确定贸易发展的总体战略,为制订该法作好了准备;
- 《竞争法》。为增强竞争和竞争的透明度,消除一切防碍自由竞争的因素(如垄断),规范竞争规则,吉专门成立了一个由政府机关和私营企业代表组成的国家委员会,负责对竞争进行立法,并对因企业垄断或独霸市场而产生的问题作出裁决,同时也必须接受政府、工会、消费者协会以及受到不正当竞争损害的企业的投诉;
- 关于贸易标准化的立法。该法将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及卫生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促使贸易行为规范化,以符合国际惯例和广大消费者的需求。现在吉仅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有明文规定,还需要在其它领域作相应的要求,这些工作均由吉财政部商务物价处下属的度量衡科完成。
吉关于成立贸易公司的一些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如规定成立从事贸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100万吉郎,非公开集资的股份公司资本额为500万吉郎到2500万吉郎,公开集资的股份公司资本额为5000万吉郎;简化手续,成立公司的申请最长不超过30天即可获得批准。
来源:驻吉布提使馆经商处 类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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