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该草案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强化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草案要求落实实名制,强化电话卡、互联网服务真实信息登记制度;加大惩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行为;同时建立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资金返还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该草案在解决中国犯罪问题的同时,也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令各国头痛的公害,但传统法律应对乏力。一方面,在数字时代,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是犯罪升级的自然体现。据英国国家统计局估算,近年来,英国平均每十个人中就有一人是网络犯罪受害者,网络犯罪占所有犯罪案件的40%左右。作为互联网产业第一梯队国家,我国也是网络犯罪的重灾区。据公安部统计,2020年,全国共立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2.7万起;占全部刑事警情的比例超过40%,造成群众损失353.7亿元。无疑,传统犯罪正在全面数字化,其典型代表就是电信网络诈骗。
另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形成高度产业化。传统犯罪主要是个人性犯罪,即便团伙作案,也很难实现跨时空的分工合作。但是,借助网络,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形成细分产业链,每个步骤都可以在网络空间借助技术手段实现。例如,诈骗需要账号,就有恶意注册账号、养号团伙,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等群体贪小利的心态,注册大量社交、电商账号;转移资金需要大量银行卡号,就有大量“卡农”开设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洗钱;选择被害人需要个人信息,就有不法团伙从物流、中介、培训等领域收集个人信息。而且,每个领域又不断细分,形成庞大的黑灰产业链条。
显然,治理产业化、链条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全新的法律思维。每一个时代都有不同的犯罪治理任务,人类长期面对的主要犯罪是暴力,而随着经济发展,白领、经济犯罪又称为关注重点。网络犯罪是人类的第三次犯罪浪潮,传统法律体系的主要任务是应对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它已经严重落后于网络犯罪这种非接触性犯罪带来的挑战。更新法律思维,转变治理模式,是应对网络犯罪的必然选择。此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是我国应对新型犯罪的国家行动,它将为犯罪预防、社会治理带来全新转变。
具体而言,第一,从点状打击到溯源治理。应对传统犯罪,更多的是从后果与行为入手,打击以身试法的罪犯。打掉一个抢劫团伙,就维护了一方平安。但是,如果仅注重现象治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会形成割韭菜效应。如果只抓捕最终收钱的团伙,而放任其他犯罪工具的泛滥,就会导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非法技术随处可见,改号、隐藏IP地址软件等可以有效隐藏罪犯身份信息。犯罪工具的便捷性导致犯罪成本极低,不断有年轻人在利益诱惑下走向网络犯罪的黑洞。因此,对电信网络诈骗需要溯源治理,从源头预防犯罪的发生。如果账号是犯罪的必要手段,就要切断账号成为犯罪工具的可能性,对倒卖银行卡号、社交账号等行为进行治理。只有消除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行为、帮助手段,才能压缩其“来钱快、成本低、风险小”的暴利空间。
第二,从国家主导到社会动员。长期以来,打击犯罪主要是国家承担的工作,刑事司法更是由国家包办,这也符合应对“两抢一盗”等传统犯罪的需要。但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场域并非国家直接管理,网络空间也没有地域性,大量罪犯藏在缅北等境外,利用各种网络技术对境内受害人进行诈骗。国家既缺乏信息途径,又缺少技术能力,很难包办网络犯罪的治理。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尤其要发挥互联网公司的作用。充分利用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和技术优势,为其赋权也让其担责,才能为新型犯罪治理开辟新路径。
第三,从以人为主到技术加持。治理传统犯罪,主要是加大执法力量,控制违法人员。但电信网络诈骗涉及海量内容,短期内很难通过“朝阳群众”模式遏制犯罪。例如,今年以来,公安部日均下发预警指令9.6万条,成功避免1260万名群众受骗;成功拦截诈骗电话12.2亿次、诈骗短信14.1亿条,共紧急止付涉案资金2770亿元。这样庞大的涉案内容,靠以人为主的模式,显然不现实。解铃还须系铃人,既然网络犯罪是技术型犯罪,治理网络犯罪的核心还是技术为王。例如,我国已经开发了反诈App,加大了诈骗电话的拦截力度,这就大大减少了犯罪总量。一些发达国家也在不断开发新型反诈技术,如利用机器人和罪犯聊天,干扰罪犯的判断;或者利用“呼死你”软件,让罪犯的电话系统崩溃。在数字时代,最好的预防技术就是最好的治理手段。
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场持久战,这既是犯罪形势的改变,也是社会治理模式的升级。由于人口与产业规模等原因,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的总量与类型都高于其他国家,这恰恰也是社会治理模式升级的契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的起草,说明我国有能力在应对新型犯罪问题上为全世界提供全新法律思维,进而为网络空间的综合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应对中国问题,就是解决全球难题。(作者是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